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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3號原 告 胡福氣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根陣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胡磋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二、被繼承人胡萬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三、被繼承人胡磋、胡萬所有遺產並提出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繳證明書為據以供本院審酌。又遺產中若有不動產,應提出該土地、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