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8號原 告 許秀英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朝煇等3人(即曾頂業之繼承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澎湖縣○○鄉○○○段000地號、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房屋之建物課稅資料、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曾頂業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報家事起訴狀「附表1、被繼承人曾頂業所遺財產目錄」所載遺產項目是否正確(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項目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