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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原 告 胡惠媖上列原告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胡劉秋香之法定繼承人,胡劉秋香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然胡劉秋香之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而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10分之1,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896元(計算式:11,128,963元×1/10=1,112,8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蓁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面積:1,01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252,122元 2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面積:8,285.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 1,046,303元 3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面積:1,07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 135,428元 4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38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179,962元 5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2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84,945元 6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92.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5,28,725元 7 房屋 澎湖縣○○市○○里○○街000號0樓之0 (權利範圍:全部) 529.800元 8 房屋 澎湖縣○○市○○里○○○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9,000元 9 存款 澎湖縣農會活期存款 46,282元 10 存款 馬公中正路郵局活期存款 16,396元 共計:11,128,963元 說明: 依胡劉秋香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