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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彥蘋代 理 人 魏正棻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學文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3,841元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聲明第三項請求代墊扶養費4萬元,屬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以上合計1,500 元。

二、具狀陳報相對人被告莊學文之住所或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