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盧志豪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附件:
1.債務人已就前置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當時協商還款金額、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並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另應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5月間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申報資料或國稅局核定之相關資料。
3.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4.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明。
5.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1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7.請說明有無投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等),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等)。
8.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4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工作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在學情形、有無打工及收入狀況。
12.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