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呂武景被 告 呂武郎上列兩造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