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鴻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上列原告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程庠即承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