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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林展榮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敏儒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轉讓金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