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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辛進智訴訟代理人 辛科誼

俞茹軒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姿妤、陳沛琳、謝榮懷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具狀對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不服,堪認係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無效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