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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莊美香訴訟代理人 呂柏穎被 告 呂文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黃色部分之地上物及水泥地面刨除騰空,將土地返還所有權人,惟該占用部分面積需待後續地政機關實測始能確定,致本院僅能暫以原告起訴狀所附附圖黃色面積粗略以比例尺概算面積來核定。爰以原告起訴狀所附附圖黃色面積約為長方形、比例尺1/500測量,圖面之長、寬約為2.4公分×1.3公分,換算實際長寬即為12公尺×6.5公尺,面積即為78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該部分標的金額即為9萬3,6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9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後續若經地政機關測量出具體面積後,應再重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