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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陳阿美被 告 林美華

楊茜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計算式:

修繕費20,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元=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