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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蔡偉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麟間請求返還代管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二、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代管金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