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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王全合訴訟代理人 王禎祥

謝易澄律師被 告 鄭皆得訴訟代理人 鄭鼎仁

朱文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圖一、二,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一、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附圖一、二與原本附圖一、二不符,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