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王全合訴訟代理人 王禎祥
謝易澄律師被 告 鄭皆得訴訟代理人 鄭鼎仁
朱文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圖一、二,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一、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附圖一、二與原本附圖一、二不符,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