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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號抗 告 人 陳祈瑋相 對 人 冼文進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相 對 人 冼宜泉訴訟代理人 冼義哲相 對 人 冼稼璨

冼崇哲冼崇仁顏冼珊碧冼岑瑾

冼紫絹

冼紫芬冼紫春冼文雄冼煜明

冼湧俊冼家冼家維冼文舉冼文智冼文騰古蘭芳許雅棻黃冼秋美涂冼秋燕冼秝穎(原名冼佳憓,即冼文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蘭(即冼文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拋棄對冼金滿之繼承權,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原裁定仍命抗告人為冼金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顯有未洽,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命當事人續行訴訟,依法應由法院以裁定為之,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號事件為應行合議審判之事件,是本院受命法官以原裁定命抗告人續行訴訟,自屬法院組織不合法。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上開瑕疵,仍屬無可維持,應認抗告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立祥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