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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伊昌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榮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同意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