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陳俊諺
陳怡靜陳怡霖
許順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莊圓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丙寅尚有養子陳平田(殁)、被繼承人陳丙寅之繼承人王平生(殁)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被繼承人陳彬尚有養子陳情(殁),應提出陳平田、王平生及陳情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除業已拋棄繼承者外)為被告,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以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同時陳報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訴之聲明應追加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辦理繼承登記。
二、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王藝穎業已拋棄繼承,應撤回對於王藝穎之訴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