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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陳俊諺

陳怡靜陳怡霖

許順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莊圓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甜綉業已死亡,請原告提出被告王甜綉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請以書狀聲明由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如另有其他查明應承受訴訟及更正、追加聲明之情形(如辦理繼承登記),請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更正聲明,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