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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渙文即世成企業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珍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9,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