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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渙文即世成企業行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李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本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則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