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馮印才
王趙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被 告 顏豐猷
洪宇欣顏芝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主張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又原告對於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並無意見,為節省兩造訴訟勞費及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