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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5號聲 請 人 王婯年相 對 人 洪嘉翎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附表:有關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00000分之13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分之15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