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0號聲 請 人 鄭美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啟孝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2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