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王火源被上訴人 徐武仁即百盛庭園無煙燒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馬公簡易庭114年度馬簡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楊○雄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持被上訴人簽發、受款人空白、楊○雄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1紙向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系爭支票嗣經上訴人於113年10月25日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而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百盛庭園無煙燒烤店於112年10月歇業後,被上訴人即將該店支票簿、行號大小章交予其兄即訴外人徐○忠使用,惟其用途僅限於支付廠商貨款。徐○忠係因自己需要資金周轉而開立系爭支票借予他人使用,其擅自開立系爭支票,不在被上訴人授權之範圍內,被上訴人自不負給付票款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㈠上訴人主張楊○雄持系爭支票向其借款40萬元,嗣上訴人於11
3年10月25日提示付款,經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而未獲兌現等情,有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司促卷第3、4頁)、郵政跨行滙款申請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原審卷第75、85頁)存卷可考,並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為真實。
㈡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
,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文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亦即應推定該支票係為發票人所作成。在發票人已將代理權授與他人,縱有限制該他人之代理權,惟該他人非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以發票人名義簽發支票,依民法第107條前段規定,代理權之限制,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倘發票人無法證明執票人取得支票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即難以此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發票人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依支票上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以保障票據之流通與交易之安全。至實際簽發票據之人乘機擅自簽發系爭支票用以借款,亦屬發票人與實際簽發票據人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均同此意旨)。
㈢被上訴人既於本院審理時自認授權徐○忠使用其印章開立支票
以處理百盛庭園無煙燒烤店結束後之廠商請領貨款事宜(見本院卷第61頁),雖辯稱:並未授權徐○忠做違法的事情,經銀行通知後電詢徐○忠才知悉系爭支票是徐○忠自己借給楊○雄而開立等語,此固核與徐○忠於原審證稱:我開立上開2張支票給楊○雄都沒有經過被上訴人同意,因為被上訴人有限制我開立支票僅能用來處理燒烤店結束營業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89至90頁)相合,堪認被上訴人確有授權徐○忠簽立系爭支票,然如前述,被上訴人就此所為代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綜合本件事證,被上訴人既未提出證據證明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即難以其有限制代理權之理由,對抗善意執票之上訴人,被上訴人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依支票上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
㈣末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應就徐○忠開立之系爭支票依支票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從而,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積欠之票款40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及票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費品璇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鈺筑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面額(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1 113.1.5 NA0000000 40萬元 徐武仁即百盛庭園無煙燒烤 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