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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315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林信安上列聲明人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過去均有依約還款,對債務並非置之不理,然目前在監服刑,經濟拮据而無法還款,希望能給予聲明人機會,暫緩本件扣押之執行,待聲明人出監,有工作收入時,定與債權人聯繫協商還款事宜等語。

三、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將聲明異議狀轉請債權人表示意見,然未獲債權人同意延緩或撤銷執行。至聲明人欲與債權人協商債務,然此非延緩執行之事由。又本件執行命令依法務部函釋已酌留收容人在監生活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後之餘額予以扣押,有第三人澎湖監獄114年11月7日澎監總字第11400243940號函在卷可查,是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所定之額度亦無逾越聲明人生活所需範圍之虞,故聲明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