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394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洪文進上列聲明人對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曾與債權人協商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元分期還款。然現因在監執行,無經濟收入之來源,目前實無還款能力;待聲明人出監返鄉後,屆時定與債權人聯繫協商還款事宜,如債權人不同意延緩執行,亦請債權人同意回復前協商還款之方案等語。
三、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將聲明異議狀轉請債權人表示意見,然未獲債權人同意延緩或撤銷執行。至聲明人如欲與債權人協商延期或分期清償或減免債務等,因債務之協商係屬當事人自主解決債務之方法,請聲明人自行以書面或委由他人與債權人洽商,此究非延緩執行之事由。又本件執行命令依法務部函釋酌留收容人在監生活所需費用3,000元後之餘額予以扣押,有第三人澎湖監獄114年12月18日澎監總字第11405021740號函在卷可查,是本院114年12月11日扣押命令所定之額度亦無逾越聲明人生活所需範圍之虞,故聲明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