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司繼字第一四八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曾詠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即為曾詠淞,而其聲請人則為曾○○○。經查曾○○○現亦死亡,聲請人為維債權,須瞭解被繼承人之相關資料,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166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