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紹萍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宗憲、吳宗翰、吳宗穎間因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0,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