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素女
王素珠
王素香
王振芳王振輝王明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代位人 王湧荐(原名王財隆)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114年12月30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費,此裁定已送達於各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