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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家護字第 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4年度家護字第59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林建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A01及其家庭成員許○○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A01及其家庭成員許○○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通話。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姪兒,其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陸續以電話或網路向有關單位指控我包庇相對人父親林○○賭博、瀆職,且相對人也在臉書貼文破壞我的名聲,甚者,相對人也打我辦公室電話,我未予理會,相對人竟謊報119說聲請人需要救護,且相對人前陣子打來我○○縣○○市○○里○○○00○0號0樓住處,也對我配偶許○○大小聲、做侮辱行為,造成許○○心理上壓力,相對人上述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核發第1、2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另所謂「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則係指藉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實施前開不法侵害行為,並有繼續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甚明,且有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調查筆錄、刑案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受合法通知,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是依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已數次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許○○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許○○有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爰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以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聲請人之權益。又相對人若有違反本保護令之行為,將受相關刑罰制裁,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