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4年度家護字第65號聲 請 人 許○○相 對 人 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地址:澎湖縣○○鄉○○村000號之00)、工作場所(地址:澎湖縣○○鄉○○村00號之02),均至少2公尺。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前配偶,兩造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相對人曾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此次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17時20許,聲請人在澎湖縣○○鄉○○村00○00號工作處所,收到兩造共同朋友傳的截圖,內容為:「我發誓總有一天要妳拿命還的」、「我要帶她離開的時候記得把孩子照顧好」、「有一天我會讓他們血債血還」及「垃圾」、「破麻」等侮辱貼文,使聲請人心生畏懼,相對人上述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核發第1、
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另所謂「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則係指藉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實施前開不法侵害行為,並有繼續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甚明,且有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調查筆錄、臉書貼文截圖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受合法通知,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是依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多次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認聲請人有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爰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以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聲請人之權益。又相對人若有違反本保護令之行為,將受相關刑罰制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