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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家護字第 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4年度家護字第78號聲 請 人 廖○○相 對 人 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核發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在案,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澎湖縣○○鄉○○○0○0號)、工作場所(○○○○購物中心,地址:澎湖縣○○市○○路000號0樓),均至少2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曾同居之男女朋友,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6日提出分手,相對人不接受,遂於同年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早知道就讓他打了」、「早知道就讓你被打死」、「當時應該不用復合讓你被打」、「反正等我回去」、「好玩的還在後面」、「好了不說了就這樣反正會發生的事情還是會發生要做好心理準備」、「沒關係我犯罪如何」、「早知道就讓他打了」等訊息予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持續撥打電話以言語恐嚇聲請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聲請人恐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實施前開不法侵害行為,並有繼續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等情,業據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iMessage訊息紀錄、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等為證,並據聲請人敘明於卷,及到庭陳述甚明;而相對人受合法通知,並未提出書狀答辯或到場說明,依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及據聲請人表示於114年10月19日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相對人揚言要外流聲請人之影片,復於同年11月13至21日疑用未顯示號碼之電話撥打電話騷擾聲請人,又於同年11月16、21、23至25日疑欲登入聲請人之LINE帳號窺探聲請人隱私,是本院認聲請人有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而有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之必要,以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聲請人之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院前所核發之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1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