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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長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懿華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宣告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權,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分別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共計3,000元。

二、補正相對人陳懿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書狀陳報其住居所地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