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倘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具狀表明本件被告為誰?並提出載有被告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到院(應詳列各被告之身份證字號、地址等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