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5號原 告 王嘉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昇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宇昇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