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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1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顏家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

一、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認領原告甲○○為其子女,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部分,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0元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扶養費126萬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二、是本件全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