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 A03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