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進勇即財團法人澎湖縣馬公市鎖港里北極殿及
坤元寺之廟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澎湖縣馬公市鎖港里北極殿及坤元寺之廟
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澎湖縣馬公市鎖港里北極殿及坤元寺之廟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經報奉澎湖縣政府民國64年3月13日澎府德民行字第0594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4年2月1日核准發給104證他字第1號法人登記證書。因應會務發展需求而修改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14年7月1日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澎湖縣馬公市公所以114年7月21日馬民字第1140022752號函予以准予備查,變更相對人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