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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煒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鈺筑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2年6月27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二、聲請人於108年間前曾聲請協商認可,該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若已清償完畢為何又負債?請說明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現任何職?每月薪資如何領取?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四、請提出聲請人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配偶倪○娟及2名子女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倪○娟及2名子女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2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六、聲請人及其配偶、2名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七、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2,962元,支出為60,600元,不足部分如何支應?

八、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0-0000車輛殘值。

九、保險契約:㈠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

益人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上開保險自112年4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㈡目前有效之保險,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若有,應說明繳

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又聲請人如已入不敷出,則該筆保險費用來源為何?是否有受他人固定資助?㈢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㈣請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