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潘彥翔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附件: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民國111年10月至113年10月)期間收入情形,應補正說明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自111年10月起迄今所有郵局、信用合作社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含集保帳戶)之全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請說明受扶養親屬每月之生活費用多少?並提出受扶養親屬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請說明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五、請陳報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陳報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聲請人與房屋所有人之關係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如係與他人共同居住,另請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居住成員若無法分擔相關費用,亦請敘明原因。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