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辛進智訴訟代理人 辛科誼
俞茹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妤等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29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7,500元,而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更為裁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