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翁經衛
送達地址:臺北關渡○○00000○○○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亦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榤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