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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張夢馨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祐宏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