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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西嶼鄉公所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8,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364元。

二、原告公司名稱、地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正確公司名稱、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並在起訴狀上蓋用正確公司名稱之印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另應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