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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陳正賢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男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關於「澎湖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