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淑珍等間請求代位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高○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異動索引。
四、上述補正事項,請核對後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並按最終確定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送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附表:
編號 種類 請求撤銷標的 權利範圍 1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3/6 4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1/2 5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6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7 房屋 澎湖縣○○鄉○○○段00○號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