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品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賢修即讚哥燒肉便當店即春讚食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3,245,800元,應繳納裁判費39,5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0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