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9號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相 對 人 洪煌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461,41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