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蔡文鋒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勝欽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
二、提出被告郭勝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