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林昀萱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萍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陳明被告吳家萍之被繼承人姓名暨其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等遺產資料,則原告本件起訴是否僅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而未將全部遺產整體均列為分割標的,即非明確。原告應提出被告吳家萍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應繼分比例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明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提出附表編號17所示房屋之課稅資料或稅籍證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原告係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吳家萍請求分割上開遺產,依前揭意旨,自無庸列被告吳家萍為共同被告,原告就此部分應併予查明後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