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林昀萱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萍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8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
二、提出共有人許福進、夏許綉娟、許綉琴、許福建、吳家慧、許惠鈞、許美玉、吳明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上列共有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附表: